破斥赏花人善恶评判标准之不正见及相关不如法言论
作者:古檀
一、破赏花人“善恶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发心见地”的偏执不正见
赏花人在其文章中偏执以发心而裁断善恶,有意或无意掩盖了善恶并非仅以行为人的发心和知见来裁断的法理真相。众所周知,行为善恶之判断固然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发心,但更需要从客观的法律、戒律和实际情况来考察,因为一个人的主观发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主观发心与客观实际情况相结合才是衡量行为善恶的公允之标准,而非赏花人所说“从发心、见地判断自己行为的善恶”。赏花人忽略对客观法律规则和现实情况的审慎考察和研究,不顾菩萨像是否应该拆除这一问题法律文本中并无现成的简单答案的事实,孤执从主观发心判断行为善恶的偏激观点,无非是想论证只要具备随顺“王法”的主观发心,那么拆菩萨像的行为就是善的。这种孤执以主观发心判断善恶的见地已经严重偏离了对佛法的正信正见。
为了论证其**“**从发心、见地判断自己行为善恶”的偏执知见,赏花人援引《瑜伽菩萨戒本》中的一段话:“如菩萨见恶劫贼,为贪财故欲杀多生,或复欲害大德声闻、独觉、菩萨,或复欲造多无间业,见是事已发心思惟:‘我若断彼恶众生命,堕那落迦。如其不断,无间业成,当受大苦。我宁杀彼堕那落迦,终不令其受无间苦。’如是菩萨意乐思惟,于彼众生或以善心或无记心,知此事已,为当来故深生惭愧,以怜愍心而断彼命。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赏花人据此说:“**我引这条戒,为了说明,从根本上,个人行为的善恶取决于发心和见地。如今拆观音像这个事件,性质善恶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发心见地。”**赏花人的这个论证的谬误在于没有认识到,根据《瑜伽菩萨戒本》的这一条根本不能得出“个人行为善恶取决于发心和见地”的结论!行为善恶须以主观发心和客观规则情况相结合来判断,赏花人只看到戒本中这一段讲菩萨为救度众生在极特殊情况下基于善的主观发心而杀生,但忽略了即便是以善的发心而行杀生之事,杀生之行为也不可能变成善行!若善恶仅以主观发心论定,又何来“杀彼堕那落迦”之说?即使以善的主观发心而行杀生之事不违反菩萨戒的根本精神,但于客观层面(或曰相上)之因果,于国法律条,亦是有杀生之恶业后果的,一直强调不能对抗法制的赏花人对这一点应该不会不知。例如一个人发心救度贫苦、饥饿之人而去偷盗他人之金钱、粮食,能说因为他的发心是善的所以偷盗也善吗?能得出“个人行为善恶仅取决于发心和见地”的结论吗?
佛弟子应该正确理解《瑜伽菩萨戒本》中所开示的菩萨“以怜悯心而断彼命”的杀生行为“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的真实义理,这段文字强调的是菩萨如理发心之功德,但并未因此否定评判行为善恶的客观标准,没有说只要有善的发心则客观上行杀生之事也不是恶。若理解为只要主观发心善即使客观上行为不善也是善,偏执“善恶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发心”的个人知见,就会陷入主观唯心,混淆善恶,拔无因果的谬论境地。纵然大修行人发善心行杀生事,又岂能无有善恶、岂能不落因果?故,赏花人将认定善恶的标准偏执地引向“取决于发心”之片面知见,是曲解了《瑜伽菩萨戒》,其客观效果是提供支持拆除菩萨像的理论基础,认为只要是出于“不违国制”的发心,拆除菩萨像的行为就是善的,而不考虑拆不拆菩萨像这个问题本身并不能从国家法律制度中找到现成答案的事实,不从“国制”出发的进行专业的科学执法路径的分析,也不作从现实出发的关于菩萨像到底有没有必要拆除的实际考察论证,一味强调用发心来判断善恶,认为只要“发心好”就可以拆除菩萨像,忽略了好心办坏事的无数的前车之鉴,陷入了不务实际的理念偏执和思维偏见之中,
二、破斥赏花人滥用术语、偷换概念贬低塑造菩萨像的善信之言论
赏花人把由企业家和众善信恭敬发心建造的观世音菩萨像污蔑为“一座由不法分子建立的菩萨像”的言论,属于典型的不懂法律且充满阴邪、恶意发心的法盲言论。
赏花人虽然略懂一点佛法的道理,在利用网络和公众号以居士身“开坛讲法”,但不得不说对于国家法律真的不懂!众所周知,“不法分子”这个词在法律上是不能随便使用的,即使建造菩萨像的企业家和信众当年因为各种客观困难在办理手续方面存有缺漏,也不能被粗暴地认定为“不法分子”,赏花人也没有资格这样认定。赏花人一方面高度重视发心在判断善恶问题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一刀切式地全盘否认所有参与建造菩萨像的信众的利益众生的发心,只承认和维护拆除菩萨像随顺王法的发心,否认他人建菩萨像利众的发心,为了维护自己可怜的偏执知见而选择性失明,居然把建造菩萨像的善信称为“不法分子”,纯属法盲言论。
从法律上考察,现实生活中时常存在不符合法律程序或欠缺相关手续的行为,但并不能因为该行为存在程序或手续瑕疵,就把粗暴、阴邪地把行为人称为“不法分子”,比如作为非婚生子(私生子)父母的男女当事人,虽然他们没有结婚就把孩子生下来了,但能因为他们没有办理法律上相关婚姻手续就说他们是“不法分子”吗?!不但在人身关系领域中不能随便把存在手续问题的当事人蔑称为不法分子,在物权关系中也不能随便把程序或手续有待补全(甚至不可能补全)的法律关系中的人称为不法分子。对于一尊建造完成了多年的菩萨像是否要拆除,各人可以言论自由发表不同看法,但不能乱用“不法分子”这样的词在舆论上将造菩萨像的善信视为敌人。
**赏花人作为学佛的居士一方面声称评价善恶看发心,同时又非常麻利地否定他人建造菩萨像的善良发心,甚至把发心造像的信众污蔑为“不法分子”,此言论着实过分和恶劣。**赏花人怎么说也算是个学佛的居士,对同为佛教信众的他人如此粗暴蔑称,可见其作为学佛居士起码的理性和厚道都已逐渐丧失,内心已有“阴邪”之气氛入侵,不可遏制的嗔心令其连术语都开始乱用了,将善良发心的菩萨像建造者称为“不法分子”,将呼吁审慎决定是否拆像的出家法师称为阴邪势力?看不出其作为佛弟子的丝毫的恭敬慈悲之心。
三、破斥赏花人妖魔化佛教的“邪教化力量蔓延”论和“与国制对立”论之极端言论
如前所述,赏花人在孤执“善恶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发心见地”之偏颇知见的基础上,作为佛弟子不是认真研讨菩萨像在法律上是否真的有拆除的必要性、有无不拆除菩萨像的可行性方案等相关问题,而是草率否定与自己观点不同者的发心(这样做最简单,因为发心是看不见的,我说你发心不善你就是发心不善),并且无礼地把与其观点不同的法师视为“邪教化力量蔓延”,这和他滥用“不法分子”一词污蔑造像信众的极端习惯一以贯之。草率地将偏激词汇加诸佛教团体,利用网络夸大和炒作“邪教化力量蔓延”论,妄称“邪恶势力在吃人”,作为一个学佛居士居然在文章中威胁要将持不同观点意见的出家法师收集一个名单公布,将探讨问题的事变成人身攻击,而且还是针对僧宝,令人怀疑其作为学佛的居士参与此次讨论菩萨像拆与不拆的发心是纯讨论问题呢,还是搞批斗呢?
赏花人把围绕菩萨像是否适合拆除的和平讨论、辩论中的不同意见歪曲为“与国制对立”、“对抗王法”,这是极其错误的夸张言论。事实上,自拆菩萨像之事讨论以来,没有任何人对抗国家法律,更没有人到有关部门或拆除现场闹事,学人不过是依言论自由讨论问题并持不同看法而已,赏花人也可以保留自己的观点看法,但不能因为他人看法与己不同,就草率、武断地抛出“与国制对立”论、“对抗王法”论的帽子,企图加诸他人或佛教团体,这不是学者讨论问题应有的作风,赏花人这样的丑化贬低佛教信众的扣帽子言论意欲给佛教造成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
简而言之,赏花人作为学佛的居士,一方面淡化对建造完成多年的菩萨像是否真的只有拆除这一方案的客观法律和执法模式探讨,同时又抛出“善恶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发心”的偏执知见,然后全盘否认建造菩萨像的善信和在拆与不拆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的法师及其他参与讨论人士的良善发心,将造像善信污蔑为“不法分子”,甚至把出家师父们基于维护圣像的发心的不同研讨意见妖魔化为“邪教力量蔓延”、“与国制对立”,赏花人的上述偏颇知见和随时、随地用极端词汇给他人和佛教团体扣帽子的陋习,如不及时加以指出并评破其言论知见,时日一久,容易令不知情的社会公众因其夸张言论而误解佛教的法师和佛教团体。
赏花人利用网络将他人不同意见观点的发表行为炒作为佛教内部邪教力量蔓延的谎言,将正信的佛教徒合情、合理、合法地关于菩萨像拆与不拆的学术探讨和思想交流夸张地提高到“与国制对立”的层面,其主观发心姑且不论,其言论客观上可能对佛教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能忽视的,故予以破斥。
四、破斥审批手续有瑕疵就要拆菩萨像之机械教条思维。
赏花人虽然略晓佛学常识,但终究对于法学没有什么研究,所以他作为不懂法律的外行人谈法律的那篇文字《浅谈“三面观音像”所涉法律问题,佛弟子护像不要盲目行事》基本成了既往法律文件的枯燥堆砌,缺乏起码像样的法律分析,文章内容上也自然免不了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即:把已经建成很多年的菩萨像欠缺相关审批手续机械地等同于多年后的今天就应该拆除菩萨像,犯了只认法律文本而不务实际的教条主义的错误。
法律的生命不但存在于文本的逻辑中,更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实际经验中。赏花人在文章中罗列机械地一些规定建设菩萨像应该获得审批的法律条文,却食而不化,故意用文本抹杀现实,机械地认为凡是和文本不相符的就是不法的,就得拆除,否则就是“与国制对立”,可谓是真的不懂法律。
无论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31)、1996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2016.12.27),还是2018年2月1日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赏花人堆砌了一大堆法律文件条文,不外乎是想反复强调这些法律文件中规定建造佛菩萨像需经审批及未经审批就禁止建设这个意思,但赏花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罗列了这么多法律文件,也不可能找到已建成十多年的菩萨像仅仅因为手续有问题(不管菩萨像多有人文价值和社会效益)就必须拆除的规定。
因为赏花人作为法律外行人不太懂得,法律文本落实到社会现实的过程是需要相关部门、法律人乃至公众审慎研究、民主参与才能决定法律文本如何适用才是公正、合理的,并不是一个外行人看几眼法律条文就能决定如何执行的!法律文本的执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专业过程,从文本字面含义、条文背后立法目的、千差万别的现实情况到最后选择合适执行方案,从文本到现实不是一个生搬硬套、机械教条的过程。赏花人完全不考虑菩萨像已建成多年的事实,不考虑菩萨像的人文价值、生态价值、信仰价值等,看到条文中说建造佛像需要审批,就机械地认为凡是没有审批的就一定要拆除,显然犯了幼稚的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的错误!
赏花人作为学佛的居士,在菩萨像面临被拆除的境遇时以貌似超然置身事外的言辞声援“不支持拆除,也不反对拆除”的冰冷观点,冠冕堂皇的理由是随顺国制、不对抗王法,实则是本本主义教条思维下不务实际,不关注已建成多年之塑像拆除未必是最佳方案的事实,不为研究拆除之外的解决方式而发声,却不断地发声打压认真探求既维护圣像又不违国制的实践方案法师和学人,把恭敬造像者称为“不法分子”,把持不同看法的法师称为佛教内部的“邪教化力量蔓延”,把合理、合法研究问题的行为标签为与国制对立,可谓是拉大旗唬人并妖魔化佛教信众、团体的色彩和危险,殊为不当。
五、破赏花人断章取义、滥引律典谬说非法造像无福有罪论
赏花人断章取义地引律典却执己见,撰文宣称:律典中说非法造像无福有罪,难免堕落,其他人也不应礼拜非法造像。如《四分律行事钞》说:‘《五百问》云:“治生破戒得财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狱,何况得福。”《萨婆多》云“治生造佛不应礼拜”等。’(卷上)”
赏花人基于上述所引文字认为,律典虽然是针对出家人的(赏花人作为在家居士看出家人的戒律行为是否如法有待研究),“但其罪福理则对未受戒的居士可以参考:不要偷盗、欺诈等非法手段得财造像,不要身体现前礼拜非法造像(观想作意礼敬无妨)”。然而,赏花人这引经据典的说法是顾左右而言他,偷换论题。问题的关键是:
1、讨论话题中观音菩萨像的建造只是涉及审批手续问题,菩萨像的建设是企业家个善信发心合法出资,何曾涉及偷盗、欺诈?与非法手段得财造像有半毛钱关系吗?
2、所引《五百问》中“治生破戒得财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狱,何况得福。”,是对出家人持戒的要求,不是对在家人的要求,赏花人作为在家学佛的居士不如法翻看出家人的戒律为其一错,不如法看出家人戒律之后又把出家人的戒律断章取义套用到在家人身上,其错为二。
退一步讲,赏花人即便是想把出家人的戒律套用到在家人身上,也应正确解读《五百问》中所说的“治生破戒得财造佛”**,治生(做买卖或涉商业交易)和破戒并不是一回事,治生的行为不一定是破戒行为,用做合法生意或由信众自愿如法供养得来的财富造佛,并不属于“治生破戒得财造佛”,不能因为造佛的钱财是在家人通过商业经营得到的,就说人家是破戒得来的财富。**议题中的观音菩萨像虽然在建造审批手续方面存在问题,但造像的钱并不是偷盗和诈骗来的,根本不属于“治生破戒得财造佛”,更不妨碍人们礼拜。赏花人滥引律典,断章取义了。
又,**赏花人滥引《萨婆多》中的“治生造佛不应礼拜”一句套用到在家人身上,大错特错!**从古至今,塑造佛像皆离不开财力、物力、人力,离不开造像所需的各种原材料的买卖交易,尤其现代社会,哪一尊佛菩萨像是不经过材料买卖和制作而从天上掉下来的?若只要造佛的资金或材料涉及到贩卖和交易(治生),就妄言“治生造佛不应礼拜”,那么赏花人礼拜的哪一尊佛像不涉及“治生”?其供奉和礼拜的佛像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这种随意将出家人的戒律套用到在家人身上,把戒律对出家众治生破戒的禁止妄用到在家人身上,滥引律典、曲解律典的行为,是非常荒谬的!
按照这种逻辑,合法正规寺院里佛菩萨像也是十方信众做买卖生意(治生)造的,难道都属于“治生造佛不应礼拜”?照这样歪解律典的话,在家居士谁还敢出钱供养寺院造佛像?谁还去寺院拜佛?可见,赏花人贪看出家人的律典并断章取义滥引律典套用到在家人身上,后果多么严重。
3、假设造佛像的在家人以破戒方式挣钱来造了佛像,不知道此佛像为破戒得财而恭敬礼拜的人也无福有罪?或,虽知此像为有人破戒得财而造,但见像仍生恭敬心而礼拜,也无福有罪?
佛法中常说,礼佛一拜,罪灭恒沙,关键在于礼佛之人的信心和恭敬心,而不在于佛像是谁出钱造的。当然,若人认为某佛像系破戒得财所塑造的而心有挂碍,不愿意礼拜,那也是他的自由。**但你不能说只要造佛像的钱是破戒得来的,任何人无论如何以恭敬心和无分别心礼佛,都无福有罪,这种说法没有法理依据!**因为佛像就是佛像,佛像不存在不清净之说,至于造像的人行为不清净,或破戒违法,那是另一回事,可以追究人的责任,但不能因人怪佛,因钱怪像,明明是人的行为问题,却把罪过归于一尊佛菩萨像。
**说“治生破戒得财造像,尚不免地狱,何况得福”,这里说的尚不免地狱,不是说造佛像令他堕地狱,而是造佛像虽然有造佛像的功德和善果,但不能抵充其以破戒方式得财的罪业,善恶因果分明,不能混淆。不免地狱是因为破戒得财之罪,而非其造像有罪,这段话中的关键不能不阐明。**如果认为用破戒所得之财造像像的行为有罪,或认为任何人礼拜破戒得财所造之像都无福有罪,就是典型的不通佛法义理的表现!照这种见解,一个开屠宰场的富翁用挣来的钱捐建了学校,因为是杀生挣钱建的学校,孩子们还不能去这个学校读书了?还无福有罪了?杀猪的造作杀业自有杀生的恶果,捐建学校也有捐建学校的善果,能因为他杀生而把他建的学校也拆了吗?!
鉴于赏花人诸多言论之偏颇,或偷换概念,或转移论题,又常以极端词汇标签不同观点持有者,最近其又有妖魔化部分法师和居士为“佛教内部邪教化力量”的或将损害佛教外部形象的不当言论通过公众号散布,为了破斥偏执,树立正见,故略作文字,以便有缘人明辨。